
喜來順財經報道,據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報道,桂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涉虛擬貨幣“挖礦”合同糾紛案件,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胡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胡某與周某、李某、彭某達成口頭合作協議,由胡某出資用于購置“挖礦”設備,設備由某科技公司(周某為股東之一)代為采購、安裝并提供托管運營服務,胡某每月按收益的 10%向該公司支付托管管理費。胡某共支付 555082 元(包含虛擬貨幣 APP 支付的 55000 美元,折合人民幣 357082 元,及銀行轉賬 198000 元)用于購買設備。
2023 年 11 月,設備硬盤發生丟失。2024 年,胡某以設備丟失為由起訴周某等四名被告,要求返還 57 萬元出資款。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銀發〔2021〕237 號)規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本案中,胡某委托購置的設備用于“挖礦”,且以虛擬貨幣支付款項、結算管理費,損害法定貨幣地位,違背公序良俗。因此,法院認定該案涉委托合同無效。
關于損失索賠,法院認為虛擬貨幣交付不具強制執行性且無法折價;同時,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原始硬盤數量、丟失數量及實際損失,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最終判決駁回胡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其損失由其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