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社交媒體上一則關于境外收入申報的的推文迅速引發了熱烈討論,點擊量達10w+。

不少境內居民在評論區提到已收到稅務機關通過短信、個稅APP提示或電話等方式發出的提醒,要求盡快開展境外所得自查申報。 從這次互動熱潮不難看出,近期稅務部門對國內居民的境外投資關注力度正顯著加大。類似信號并非偶發:早在11月11日,北京、廣東等六地稅務部門就同時曝光6起未及時申報境外收入案件。顯然這種統一的監管行動絕非偶然,稅務機關對個人境外收入的系統性核查將對高熱度的web3投資活動造成重大影響。
本文將結合近期六省市稅務局的集體行動,理本輪“批量通知”監管行動的全景圖譜,并從加密從業者的角度出發,提供可操作的合規自查與申報應對建議。
今年11月11日,北京、廣東、深圳、福建、廈門、四川六個省市的稅務部門,幾乎在同一時間發布了《關于引導境外所得未申報人員進行自查整改的通告》,并集中曝光了一批典型案例,例如北京王某補繳51萬元、深圳周某某補繳336.2萬元、廈門富某補繳金額更高達698.7萬元。此次稅務部門能夠展開集體行動,根本原因在于“稅收大數據分析系統”的支撐。本次監管升級是技術成熟的必然結果,主要包括CRS(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和“金稅四期”工程。
CRS是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發布的一種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目前已經有100多個國家加入。截止2023年,中國就已經與全球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實現了信息的常態化自動交換,交換的信息非常廣泛:不僅僅是賬戶余額,銀行存款、證券賬戶(如美港股)、帶現金價值的保險、離岸信托收益等,都在交換之列。
據傳,稅務部門于最近展開集體行動,原因就在于2022-2023年度的境外賬戶信息已于近期完成交換回傳。稅務機關手里拿著CRS傳回來的“底賬”,與國內的申報記錄進行比對,漏報的個人自然一目了然。
CRS是獲取境外稅務信息關鍵手段,隨著金稅四期上線,稅務機關監管能力更是實現飛躍。稅務部門現在能夠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對包括稅務、銀行、消費在內的多維度數據進行高效比對。其核心功能在于智能識別異常稅務數據,將監管從傳統手段升級為精準的數字化審查。
“金稅四期”的智能比對能力,能夠迅速發現明顯的稅務風險點。例如,某居民境內年申報收入為人民幣50萬元,但其名下卻購買了價值數百萬元的境外不動產;或是其通過境內賬戶購買了大額的境外保險產品。這種境內外資產或消費的顯著差異將立即觸發稅務預警,使稅務監管部門能夠精準定位潛在風險,為合規性審查提供強大的技術支撐。
不少 Web3 投資者存在疑惑:“既然國家禁止虛擬貨幣交易,為什么還要對其征稅?”
?這一觀點表面合理,但從現行稅法體系看并不成立。稅務征管與行政許可并非同一概念,即便某類資產交易活動受限制,只要行為結果構成“所得”,稅務機關仍依法享有征稅權。首先,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只要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一個納稅年度內居住累計滿183天,即屬于“居民個人”。中國對居民個人實行全球征稅原則。這意味著,無論個人收入是來自北京的工資、美股的紅利,還是鏈上DeFi的收益,只要構成了“所得”,均在中國稅務機關的管轄范圍內。
其次,在具體執行標準上,早在2008年,國稅總局就在《關于個人通過網絡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中明確:個人通過網絡買賣虛擬貨幣取得的收入,應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稅。雖然該規定最初針對游戲幣,但在目前的監管實踐中,比特幣等加密資產的交易收益很多參照此文件執行。
因此,即便加密資產存放于海外交易所或冷錢包,一旦產生收益——特別是通過OTC變現回流國內時,這部分收益在法理上即屬于“境外所得”,必須履行申報義務。
我們注意到,推文評論區下,有部分web3投資者認為“查到再補稅也不遲。”但在稅法框架下,被動補稅和主動自查申報的法律定性、經濟處罰差距很大。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簡單計算來看這意味著,滯納金的年化利率高達0.05%×365=18.25%,遠超普通商業貸款利息。。并且這筆錢屬于法定強制征收款項,不存在“減免豁免”的空間,拖得越久,負擔越重。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屬于偷稅行為。一旦被認定為偷稅,稅務機關不僅會追繳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還會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也就是說,若個人應繳稅款為100萬元而拒不申報,除需補繳稅款與滯納金外,最嚴重可被處以500萬元罰款,經濟損失倍增。
根據《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若個人未申報加密資產收益,經稅務機關通知后拒不申報,且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達100萬元以上、占當年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將被認定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同時,該辦法第十五條明確,納入納稅信用評價范圍的失信主體,將直接被判為D級納稅人。一旦被判為D級納稅人,后果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費、無法辦理貸款等。
此外,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個人通過網絡買賣虛擬貨幣取得高額收益卻不申報,且逃稅數額達10萬元以上(數額較大),同時占當年應納稅總額10%以上,經稅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后,仍拒不補繳稅款、繳納滯納金或接受行政處罰,就會被認定為逃稅罪。一旦構成逃稅罪,不僅要補繳稅款及滯納金,信用與社會權利也將大為受限,更甚者將面臨牢獄之災。
雖然不申報的后果很嚴重,但收到稅務機關關于境外所得申報的提示或通知后,不必恐慌,也不宜拖延。更穩妥的做法是盡快完成事實核對、材料整理與申報口徑確認,在可核驗的證據基礎上與稅務機關溝通。?
登錄“個人所得稅”APP,查看站內信、提示事項及是否存在需補充申報的年度;同時關注短信/電話通知中是否明確具體年度、所得類型或辦理路徑。對照通知范圍,梳理近3—5個納稅年度的境外相關事項:境外金融賬戶、跨境資金流轉、境外投資收益(含股息紅利、利息、財產轉讓等),以及涉及加密資產的交易、兌換與資金回流情況。同步整理能夠證明資金來源與去向的基礎材料,搭建事實鏈條。
這一點至關重要。稅務局征稅的對象是“增值部分”,而不是本金。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轉讓收入-財產原值(成本)-合理費用。
若無法提供清晰、可核驗的買入成本與交易路徑,稅務機關在風險控制下可能會:核定征收,甚至將全額提現認定為收入,從而負顯著上升。例如:某筆資金回流金額為100萬元,若對應資產買入成本為90萬元、合理費用為0,則理論上應稅所得為10萬元;但若納稅人無法提供完整交易記錄證明成本與費用,稅務機關可能僅認可部分成本,甚至按核定方式確認較高的應稅所得額,最終稅負可能遠高于按真實收益計算的結果。
對多數 Web3 投資者而言,向稅務局合規申報的核心難點在于兩點:交易鏈條可追溯、成本基礎可核驗。加密賬目之所以容易亂,通常源于以下四類結構性問題:
高頻交易:交易筆數巨大,手工逐筆核對易漏記錯記,難以保證明細完整性。
跨平臺與跨鏈分散:資產分布于多家交易所與多個錢包地址,內部劃轉頻繁,資金路徑不易還原。
計價與損益確認復雜:幣幣交易、換幣、合約平倉等在稅務計算中往往需要按交易時點的法幣公允價值確認處置收入并計算損益。
DeFi流水難以標準化:質押/再質押、空投、流動性做市、借貸利息等交易形態多樣,若分類口徑不清,容易出現“性質誤判、收入遺漏或重復計算”。
一旦明細、分類與成本證據不足,后續無論是自查申報還是解釋說明,都會面臨更高的不確定性與合規成本。
六地稅務部門的集中通告,可以視為居民個人境外所得監管“常態化、數據化”的一個信號。在CRS信息交換與征管數字化能力持續提升的背景下,境外賬戶與境內申報之間的差異更容易被識別,合規成本與不合規風險的剪刀差將進一步擴大。對Web3投資者而言,盡早建立可核驗的賬務與申報口徑,較之事后補救更具確定性與成本優勢。
基于此,建議盡快完成交易數據歸集、成本基礎梳理與所得分類整理,形成可追溯的明細與匯總報表,以便在自查申報、補充說明或與稅務機關溝通時具備充分的事實與證據支撐。